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咖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 Coffee Association Beijing,缩写CCAB。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咖啡加工、贸易、销售、科研企业的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社会信用道德;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团结咖啡行业的相关企业,通过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市场的稳定发展;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外参与国际交流,推广咖啡文化,发挥咖啡文化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5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刊。

(一)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北京咖啡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行业条例。综合会员意见,制定行业规范、行业标准、行业职能、从业人员的等级考核及相关的认证制度,并组织推进、贯彻实施;

(二)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市场管理;发展横向联系、技术开发交流、人才和技术培训、咨询;实行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并做好行业服务工作,依法维护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咖啡食品行业及咖啡食品相关产业链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北京地区咖啡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研究和探索行业的发展和总体布局;

(四)开展各类咖啡业的宣传活动,提升我市咖啡行业的知名度和吸引力;与国内外咖啡行业协会(商会)进行交流合作;

(五)参与市政府有关咖啡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咖啡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六)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有关经济、政策、法律信息,承办会员要求办理的事项,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七)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联系、遏制不正当竞争,指导会员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八)代表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九)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十)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等工作;

(十一)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十二)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三)组织研讨会、专业展览会等活动;开展有关的知识、技术培训;进行咨询、中介服务;创办行业网站、出版会刊等;组织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工作;

(十四)组织本行业专业技术和企业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活动。

(十五)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以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咖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贸易、经营及有关咖啡产业链、工业、科研、设计、教育、文化等相关单位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协议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执行副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解除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或经营所得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 2019 年 12 月 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